《湖南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現就我廳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湖南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湘自然資規〔2022〕3號,以下簡稱《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2019年7月,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湘自然資規〔2019〕2號),將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明確基金建立、計提、使用、監管等方面的相關要求。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生態保護修復監管,2021年3月和6月,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分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建和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通知》(湘自資辦發〔2021〕39號)、《關于做好新建和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工作的通知》(湘自資辦〔2021〕82號),將原《礦山地質環境綜合防治方案》調整為《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強化礦區生態系統“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的統籌謀劃;建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工作機制,鼓勵探索實行基金賬戶銀行三方監管模式,加大對采礦權人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責任落實和基金計提、使用情況動態監管頻次和力度。
基于上述背景,為順應新形勢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管理的更高要求,進一步優化工作程序、強化監管手段,增強基金監管的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督促采礦權人切實履行“邊生產、邊修復、邊治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2022年1-8月,我廳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對原《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湘自然資規〔2019〕2號)進行修訂,于9月14日正式印發。
二、重點修訂內容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基金名稱,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更名為“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強調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的理念,把因礦產資源開發而破壞的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修復并加強后期管護。
二是明確基金賬戶統一實行銀行三方監管,更加有效保障基金安全。
三是明確基金計提和使用的方式、時點、條件和額度,要求礦山剩余服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應當一次性完成基金總額計提。礦山剩余服務年限3年以上的,可以分年完成基金總額計提。明確年度驗收、分期驗收合格的,采礦權人才能憑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基金劃轉通知書從基金賬戶劃轉基金。注銷礦山必須關閉驗收合格且管護期滿驗收合格,才能劃轉基金。
四是細化各級各部門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基金監管職責,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
五是強化采礦權人信用約束和懲戒手段,更加有力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
三、主要內容
《辦法》設五章共二十條,附兩個附件。
第一章“總則”設六條。第一條闡明《辦法》出臺的政策背景和制定依據;第二條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基金定義;第四條規定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第五條明確采礦權人的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和義務;第六條規定采礦權人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基金計提”設五條。第七條明確采礦權人需計提基金總額的核定依據;第八條說明基金計提的方式實行一次性計提和分年計提兩種方式;第九條明確基金計提的時點、程序和額度等要求;第十條明確采礦權發生轉移時,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責任和義務隨之轉移;第十一條規定采礦權人需重新調整計提基金總額的情形及相關程序。
第三章“基金使用”設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基金的使用范圍;第十三條規定基金的使用程序和額度;第十四條規定采礦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采礦行為,仍應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第十五條明確基金被人民法院執行清償債務時,采礦權人應當及時補足被劃轉的基金?;鸨蝗嗣穹ㄔ翰榉饣蛘弑徊傻V權人抵押時,采礦權人應及時提供相應數額的擔保。
第四章“監督管理”設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和基金管理工作中的相關職責;第十八條規定了采礦權人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以及基金計提、使用方面的相關責任;第十九條規定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責任或履行不到位的相應處罰措施。
第五章“附則”設一條。第二十條規定《辦法》的適用年限,明確《辦法》施行后,《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湘自然資規〔2019〕2號)同時廢止。
附件包括基金劃轉通知書和三方監管協議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