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2-12004
湘自資規〔2022〕3號
各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現將《湖南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8月29日
湖南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礦山、生產礦山及有責任主體的關閉礦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生態修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以下均簡稱《方案》),自行預先計提并專項用于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資金。
第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在銀行設立基金專戶,足額存入基金,并實行專賬核算,單獨、據實反映基金的計提和使用情況,按照“企業所有、確保需求、規范計提、依規使用、三方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采礦權人是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責任主體,必須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落實邊生產、邊治理、邊修復,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
第六條 采礦權人應當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在礦山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統籌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鼓勵采礦權人采取“責任者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方式,將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
第七條 采礦權人應按照《礦山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規范》(DB43/T 2298-2022)等相應規范編制《方案》,將《方案》適用年限內礦山生態保護保育、生態修復、監測與后期管護等費用足額列入經費估算,以此核定需計提基金總額,確保滿足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需求。當年發生的費用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第八條 基金計提實行一次性計提和分年計提兩種方式。
礦山剩余服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應當一次性完成基金總額計提。
礦山剩余服務年限3年以上的,可以分年完成基金總額計提。
第九條 采礦權人應將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起始日至次年當日作為一個周期,自發證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計劃,結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照確??蓾M足當年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任務的原則,明確基金年度擬計提額,報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一個月內完成當年度基金計提,今后每年依此類推。
第十條 采礦權發生轉讓或整合時,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同時轉移。受讓人或整合主體應承擔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責任與義務,重新設立基金專戶,按照本辦法規定計提、使用和管理基金。原采礦權人已計提基金由其與受讓人或整合主體雙方協商處置。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原《方案》超過適用年限,變更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或開采范圍,以及礦山實際開采和生態修復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編制《方案》,重新核定需計提基金總額,并根據經審查通過的新《方案》,按照本辦法規定計提基金。
第十二條 基金由采礦權人專項用于礦業活動產生的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占損、水資源水生態破壞、礦山地質災害、生物多樣性破壞等生態問題的修復治理,以及礦山生態保護保育、監測與后期管護等。礦井涌水及采礦地下水影響環境的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方案》落實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任務,按有關規定適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驗收。驗收合格的,采礦權人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劃轉申請??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基金劃轉通知書,并明確可劃轉基金額。專戶銀行憑基金劃轉通知書劃轉基金。
經年度、分期驗收合格的,可劃轉基金額不得高于采礦權人年度計提額和驗收意見書中當年度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投資額。
經關閉驗收合格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確定劃轉基金額時,應按照《方案》留足基金余額,以滿足礦山關閉后仍可能產生的生態問題修復與后期管護。管護期滿并經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按本條第一款劃轉基金。
第十四條 因破產、違法被吊銷生產經營資質等自身原因終止采礦行為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所需費用從采礦權人已計提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十五條 基金被人民法院執行清償債務時,采礦權人應當及時補足被劃轉的基金。基金被人民法院查封時,采礦權人應及時提供相應數額的擔保。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發證礦山《方案》審查;按職責對轄區內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情況,以及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計提、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斗桨浮穼彶榧暗V山生態保護修復驗收專家費用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采礦權人和編制單位收取。
(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與采礦權人及基金專戶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基金計提與使用的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負責組織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工作;負責縣級發證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分期驗收和關閉驗收工作。
(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以上發證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分期驗收和關閉驗收工作,負責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省自然資源廳適時對全省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職責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時涉及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根據需要適時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驗收、抽查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應按照《方案》有序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按周期申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驗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登記時,申請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分期或關閉驗收;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驗收過程中,如實提供基金提取、使用的相關憑據、資料。采礦權人應當按要求將《方案》執行、基金計提和使用情況錄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責任或履行不到位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計提基金,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計提;逾期不計提的,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二)未按《方案》或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計劃開展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的,由礦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處3萬元以下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權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三)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或履行不到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恢復治理的,按照職責權限組織恢復治理,所需經費由采礦權人承擔;對采礦權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四)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年度、分期、關閉驗收,應當將其相關信息在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公示,并依法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錄,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對經責令限期整改仍拒不及時全面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的,可將其違法違規情況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湖南”“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為相關行業、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提供信息;情節嚴重的,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銜接相關部門啟動公益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自然資規〔2019〕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劃轉通知書(模板)
銀行:
(采礦權人) (采礦許可證號 ),于 年 月 日完成了礦山生態保護修復( 年度/分期/關閉)驗收工作,驗收結論為合格,同意將金額(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從其在你行設立的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專戶(賬號 )劃轉到其非專項賬戶。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礦山生態修復基金使用監管協議(模板)
編號:
甲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方(采礦權人):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丙方(銀行):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南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使用監管,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照《辦法》規定計提、使用基金。
第三條 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協助甲方對乙方基金計提、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協議在乙方設立專項基金賬戶后五個工作日內簽訂。
第五條 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基本信息:
礦山名稱: ,
采礦許可證號: 。
第六條 甲乙雙方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基金計提總額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七條 乙方應按《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基金存入乙方在丙方開設的基金專用賬戶:
開戶行: ,
賬 號: 。
第八條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七條規定及時足額存入基金的,按《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九條 乙方應當在存儲基金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報備銀行專戶基金存款入賬憑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條 乙方應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使用基金,不得挪用。乙方經礦山生態保護修復驗收合格的,可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基金劃轉。
第十一條 丙方應在收到基金劃轉通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基金劃轉通知書要求,將基金劃轉給乙方?;饎澽D不及時,或未經甲方授權向乙方劃轉基金,或數據存在錯誤、缺失等原因以致結算不成功的,丙方應當及時采取補救、糾正措施,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丙方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乙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基金賬戶存款變化信息送達甲方。
第十三條 基金賬戶被司法機關采取停止支付、查封凍結等措施的,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乙雙方,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司法機關提供相應擔保,以便及時解除上述措施。否則乙方應當按照第八條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協議對各方及經許可的受讓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未經各方共同協商確認,不得修訂或補充。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乙方基金計提總額發生較大變化時,需重新簽訂基金使用監管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采礦權發生轉讓或整合時,當受讓方或整合主體與甲方和銀行重新簽訂書面協議,承擔乙方在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后,本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各方義務履行完畢后失效。
第十九條 若乙方喪失履約能力或被宣告破產的,已計提的基金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議任何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協議相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 如有爭議,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協議各方應繼續行使各自在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權利,并應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書面形式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