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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文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監管

信息來源 :中國礦業網      發表時間 :2023-07-19 08:55:46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全面實現臨時用地上圖入庫、加快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做好臨時用地政策銜接,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監督管理。
  據悉,《通知》是自然資源部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供給成果。針對各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的實際情況,自然資源部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經過廣泛討論、深入調研,在原有政策基礎上,起草《通知》進一步強化監管措施,著力解決各地實踐反映的存量臨時用地使用復墾監管不夠、政策銜接不暢等問題。
  《通知》要求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臨時用地,全面實現臨時用地上圖入庫。市、縣在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臨時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嚴格臨時用地信息認定,規定臨時用地日常監管和土地衛片執法、自然資源督察、國土變更調查等工作中涉及臨時用地的,以系統信息為基本依據。
  針對加快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通知》要求以2021年年度變更調查認定的臨時用地圖斑為底數,由地方根據目前臨時用地狀況分類研究處置,該上圖入庫的及時補充上圖入庫。屬于《通知》下發前已完成復墾且驗收合格的,不再補錄信息;屬于目前仍在規定使用期內使用或復墾期限內未復墾的,地方按規定填報信息;屬于超出規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復墾的,補錄信息后,由地方督促限期整改,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復墾義務;屬于實際已經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不再補錄信息,由地方納入違法用地進行處理。
  《通知》還明確了臨時用地期限政策銜接?,F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期限超過2年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4年。同時,明確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并確保復墾責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
  根據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把關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確保信息填報及時準確。自然資源部將加強日常監督抽查,對于問題突出的省份公開通報。
  《通知》還明確了臨時用地期限政策銜接?,F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期限超過2年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4年。同時,明確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4年。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并確保復墾責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
  根據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把關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確保信息填報及時準確。自然資源部將加強日常監督抽查,對于問題突出的省份公開通報。(中國自然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