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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礦業權出讓收益:10號文執行后,幾個怎么辦?

信息來源 :地礦世界      發表時間 :2023-04-23 11:13:46

兩部一局10號文將于202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本質沒有變,但收繳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實際執行中面臨多種問題,本文商討幾個。

第一個問題:此前采用金額形式征收,以評估法確定總額的,評估期限超過30年的怎么辦?回答:改就完了。

第二個問題:此前采用金額形式征收,沒有動用資源的,是否允許采用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回答:可以。

第三個問題:此前采用金額形式征收,首期交付比例高于10號文有關規定,繳納期限也短于采礦權證期限的,可否調整?回答:應該按照10文相關條款精神調整。

第四個問題:按照面積計算并收取價款的不算完成有償化處置,要重新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退庫怎么算賬?回答:面積計算收取價款被定性為違規,就要退還并追責,退還本金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五個問題:其它非按照面積收取的,但不完全符合國家規定而收取的“價款”,如對申請在先、自行勘查后的資源收取價款的,如對國家和地方財政只做過基礎地質工作、但沒有成為探明礦產地的,還有的地方政府以所謂服務費為名、用土政策對礦業權收的費,怎么處理?回答:在執行礦業權出讓收益政策時,對過往予以追認,認可其合法性,視為上述屬于完成有償化處置,如果實際收取額大于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要責令退還,實際收取額小于礦業權出讓收益額度的,就不再追究了。不然,永遠說不清,理還亂,快刀斬亂麻。

第六個問題:礦山生產的產品,既有完成了有償化處置的礦業權產出的,也有沒有完成有償化處置的礦業權產出的,怎么按率征收?回答:企業如實上報,自然資源部門核查,如有漏繳,責令補繳。

第七個問題:2017年以來,按率補繳出讓收益是否要對過往年度財務數據及納稅進行調整?回答:應該調整財務報表,如有多繳所得稅的應該退回。

《立法法》104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別規定除外。在35號文已經溯及既往被糾偏情況下,10號文就是一個特別規定,優惠的條件理應惠澤存量礦業權人。從行政的比例原則講,是矛盾沖突情況下,政府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作者系中國黃金集團資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