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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與采礦權的關系是什么?

信息來源 :地礦界      發表時間 :2023-04-17 14:21:29

探礦權和采礦權是根據礦產資源開發中所處的不同階段而劃分出來的一對權利主體、客體、內容都明顯有別但又密切相關的權利。

1.世界各國對礦業開發階段的劃分

世界各國的礦業法規主要是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的不同階段對礦業權加以劃分,主要有以下四種分類方法:

一是單階段劃分,即只設一種權利,稱為礦業權或者采礦特許權,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探礦權與采礦權之間的過渡問題;

二是兩階段劃分,即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只要發現了可供開采的資源儲量,探礦權人就可以自然過渡為采礦權;

三階段劃分,即分為非排他性探礦權、排他性探礦權和采礦權,這實際上是兩階段劃分法的一種變體,其中設置非排他性探礦權的目的在于降低權利人的風險;四階段劃分,即在探礦權與采礦權之間加設一種礦產評價權,在礦產評價階段,權利人可以補充勘查或者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環境調查,也可以在勘查范圍內保留該權利而暫不開展勘查工作,其目的也是為了進一步保護探礦權人的利益。

我國采用兩階段劃分,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兩個階段。

2.探礦權與采礦權的區別與聯系

首先,礦業權的整體特征反映了探礦權采礦權的共性,如二者均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所派生出來的子權利,其最終目的都是對礦產資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變更均需通過政府管理部門的許可批準等。

其次,探礦權是采礦權的前提和基礎。行使探礦權是為了通過勘查和研究獲取具有經濟意義和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礦產勘查的必要性。如果沒有獲得探礦權并實施地質勘查,就很難發現可供開發的礦產資源。

最后,采礦權是探礦權的目標和歸宿。由于勘查階段只有投入而沒有收益,從理論上講,其投入最終只有進入采礦階段、通過銷售采出的礦產品才能收回。探礦權從屬于采礦權并依賴、服務于采礦權。脫離了開采,探礦權就不稱其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