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規定
(2024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5號公布 經2024年12月6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文書,指導和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對全國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遵循“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法治工作機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答復、出庭應訴等職責,尊重并執行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自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和司法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和業務能力,忠于憲法和法律,公正為民、保守秘密、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學習培訓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確定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事務性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第三方作為法律顧問單位或者確定公職律師協助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統計、分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情況,通報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督促改進管理和完善制度。
第二章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法治工作機構是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統籌、協調和指導行政復議工作,組織辦理部行政應訴事項。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由部行政復議機構進行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需要補正的,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書面通知補正。
自然資源部其他內設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部行政復議機構。
部行政復議機構定期公開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情況等信息;對于收到的意見、建議、檢舉、控告、投訴等其他申請,應當將相關材料轉交信訪、紀檢等工作機構處理,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時限為三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為行政復議答復機構;自然資源部的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該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組織為行政復議答復機構。
無法確定行政復議答復機構的,由部行政復議機構確定;有爭議的,報分管領導確定。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五條 不同申請人對自然資源部及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的同一行政行為提出多個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相同申請人對內容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提出多個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合并審理。
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行政行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自然資源部不再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并提交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采取實地調查、召開案件審查會、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查明事實。
第十八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的有關規定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形成當面聽取意見筆錄或者聽取意見工作記錄,記載聽取意見的對象、方式、時間、地點、聯系方式、主要內容和記錄人等事項。
當面聽取意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通過電話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同步錄音。
第十九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依法組織開展的行政復議案件聽證,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部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征求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有關業務司局、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對涉及的具體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建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和解的,由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向部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部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有權處理的,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業務機構辦理;無權處理的,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部申請查閱、復制行政復議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
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行政復議案卷材料時,部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并加蓋部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部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發現自然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制度性問題的,可以制發行政復議建議書,提示相關風險,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自然資源部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滿后,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責令履行申請。
收到前款規定的責令履行申請后,部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被申請人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已經履行的,聯系申請人就被申請人有關履行情況予以確認,并做好記錄;逾期未履行的,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三章 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答復”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按期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答復;無法確定承辦業務機構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承辦業務機構確定一至兩名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有關證據;
?。ㄈ┳鞒鲂姓袨樗罁姆伞⒎ㄒ?、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和內容;(四)對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ㄎ澹┳鞒龃饛偷娜掌?。
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單獨制作證據目錄,作出明確標注和說明,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機構的要求提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復議機關組織的聽證,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依照司法部《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
承辦業務機構認為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的,應當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化解行政爭議。和解內容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期限自其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轉送的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由該文件的起草機構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或者答復意見,并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或者答復意見反饋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后,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辦理。
承辦業務機構應當組織研究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在六十日內反饋行政復議機關,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等,按照業務歸口原則,由相應業務機構研究辦理,用于改進工作、完善制度。
第四章 行政應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誰行為、誰應訴”的原則,由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具體承辦行政應訴事項。
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本部門負責人確定。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并將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轉交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辦理:
?。ㄒ唬┍辉V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二)經行政復議未改變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和行政復議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承辦業務機構負責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答辯;(三)經行政復議改變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行政復議機構為行政應訴承辦機構,作出行政行為的承辦業務機構協助辦理。
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有爭議的,由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確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自本部門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并提交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和說明,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提出調解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配合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視為相應的工作人員。
共同應訴案件中,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出庭應訴。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認為需要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或者再審申請書。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敗訴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自然資源部因行政復議程序導致敗訴的,由部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將裁判結果及分析情況向分管領導報告。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需要履行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按照裁判文書載明的期限履行。裁判文書未載明履行期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
人民法院判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會同相關機構依法執行法院判決,制定賠償方案,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需要繳納訴訟費用的,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由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或者相關業務機構組織研究落實,按時向人民法院反饋辦理情況,同時抄送本部門法治工作機構。涉及多個行政應訴承辦機構的,由牽頭承辦機構研究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一條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二條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三條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拒不配合人民法院開展應訴工作,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行政賠償訴訟,辦理行政檢察監督、行政公益訴訟等事項,執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自然資源部辦理國務院裁決案件,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2019年7月19日發布的《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3號)《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