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 從用地用礦、用林用草、財稅金融等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河北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綠色礦山建設與申報、評估與核查、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辦法》明確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的職責;明確了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等方案,規范礦山管理,并對省綠色礦山儲備庫、省名錄和全國名錄的入庫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范。同時,《辦法》對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的內涵、評估機構資格條件,以及評估人員組成、評估技術要求、評估報告編寫、檔案管理和評估機構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從用地用礦、用林用草、財稅金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支持綠色礦山建設。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對周邊礦山進行整合重組,對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優先保障綠色礦山企業的開采指標,優先支持非金屬露天開采的綠色礦山通過調整礦區范圍或整合實現水平分層開采;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項目納入國家或省政府重大項目清單,對綠色礦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需求;對綠色礦山使用林地審核審批依法依規予以支持,大中型綠色礦山可以使用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其余綠色礦山可以使用Ⅲ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辦法》強調,綠色礦山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和50%的,分別按75%、50%征收環境保護稅,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綠色礦山,可依法享受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和幫扶綠色礦山申報績效引領性企業,達到績效引領性企業評價標準后,享受績效引領性企業相關支持政策;組織開展銀企、證企對接,為綠色礦山信貸、上市做好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符合綠色授信政策、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支持綠色礦山的信貸需求;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綠色礦山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境內上市;在行政審批、報告審查、備案等事項辦理中,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即報即審、縮短時限,加快綠色礦山相關手續辦理。(礦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