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進一步規范礦業權招標出讓行為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近日聯合印發《甘肅省礦業權招標出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全省礦業權招標出讓行為,優化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方式,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2種方式,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平臺同時發布公示信息以及公告中應當載明的內容;邀請招標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交銀行擔保保函后,方可參加礦業權招標出讓行為。
《規定》確定了適用范圍,對于省級登記審批權限的戰略性礦產,國家或省級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礦產,促進加快形成國家級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基地建設所需礦產,以及勘查開采技術有特別要求的勘查開采區塊,可以采取“掛牌+招標”的方式出讓礦業權;明確了專家要求,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地質、采礦、生態修復、地礦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含7人)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 2/3,出讓探礦權的地質方面的專家不少于2人,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制定評標標準,評標采取綜合評標法,由報價、技術和商務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評標標準根據每宗標的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設定,評標中需突出勘查部署、綠色勘查、開采與綜合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技術因素;規定了出讓程序,為防止過度和不合理的競爭行為,采取“掛牌+招標”的方式公開出讓礦業權,明確在底價和熔斷價格之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掛牌成交。觸發熔斷機制達到熔斷價格時,若僅有1個競買人,則掛牌成交;若剩余2個競買人,則掛牌程序終止;若有3個及以上競買人,掛牌程序終止,轉入招標程序。 (礦業界)